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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

2023-09-23 来源:桦陀教育
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

2010-07-06 09:58:36| 分类: 新闻数据 | 标签: |字号大中小 订阅

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

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,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实施危害社会、触犯刑律、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。未成年人犯罪直接影响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,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,已成为当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。有效地减少、控制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必须认真研究当前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,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,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。为此,我们组

织有关人员对我院近3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。

一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

(一)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,且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。我县2003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17人,2004年为19件22人,2005年截止到8月1日19件40人,分别占历年判处各类刑

事案件的4.5%、9.4%、12%。

(二)犯罪“低龄化”日趋明显。通过对2003年至2005年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调查发现,2003年14—16

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0%,2004年占30%,2005年占未成年人犯罪的50%。 (三)作案手段成人化、暴力化,作案手段残忍,造成的后果严重。如2003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,

有2起故意伤害致死,一起重伤。

(四)作案“团伙化”。在以往审理的未成年犯罪中,共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,犯罪的低龄化,使一个人显得身单力薄,要想完成“犯意”,他们必须集结更多的同伙,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。团伙表现的比较松散、

随意,没有明显的分工,大多为临时起意。

(五)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较为固定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暴力犯罪。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抢劫罪、盗窃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拐骗儿童罪、诈骗罪、交通肇事罪。财产型犯罪每年都在50%以上,而财产型犯罪90%为抢劫犯罪,抢劫对象一般也较为特定,即抢劫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,且绝大部分为学

生,地点选择在学校周边地带或者直接进入学校院内、宿舍内抢劫。

(六)未成年犯家庭背景普遍较为复杂。单亲家庭、再组合家庭占有一定比例,父母常年在外的家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。近几年审理的我县农村未成年人犯罪,有7层以上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,由祖父母、外祖

父母照顾生活的较多。

(七)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通偏低,法制观念淡薄。近几年审理未成年犯90%以上是小学文化或初中辍

学,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识,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。

(八)未成年犯有上网经历的人越来越多。据调查,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90%以上的未

成年被告人有上网经历,而且还有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。 (九)未成年犯大多缺乏管教,有结交社会不良青年的经历。

(十)未成年犯绝大部分为男性。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一名是女性。

二、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

(一)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。14—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、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,心理、生理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,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具有思想认识模糊,敏感好奇,富于幻想,喜欢模仿等特点,而他们的认识都只是建立在他们浅显而单纯的阅历基础上,他们辩别是非和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较差,同时

他们渴望独立,遇事不愿过多让家人知道,又稚气未脱,没有独立的经验和能力,最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蚀,极易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利用,而导致违法犯罪。如2004年我县审理一起赵某某、李某某拐骗儿童案。李某某原为我县聋哑学校的学生,曾被赵某某诱骗出去盗窃,后又伙同赵某某潜回我县,诱骗与李某某同校的三名学生外出乞讨、抢夺、盗窃,其一伙五人因涉嫌盗窃罪被苏州警方抓获,后被送回我县。另外,未成年人情绪、情感不稳定,易于冲动,受到刺激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。这种情况下极易于引发恶性事件,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。2003年10月份发生在我县徐集乡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,21岁的被害人谢某被一个刚满15岁的孩子所杀。事情很简单,谢某的堂弟在学校受到别的同学欺负,回家告诉其堂哥,谢某就在学生回家的路上拦住李某某,并将李从自行车上拽下,李便跑到一块放在地上的楼板上站着,谢去拽他,李拿出书包装的小刀便往谢某的胸部捅去,致其死亡。被告人李

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。

(二)家庭因素。常言道:“家庭是孩子的初始课堂,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”。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。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大致如下:1、父母离异、家庭关系不和睦,再组合家庭。如2004年3月份,我院审理的一起李某、王某抢劫案。王某,16岁,家境贫寒,母亲因不堪忍受,5年前离家出走,王某的父亲靠在街头拉架车来维持生计,日子过的相当艰难。据王某父亲介绍,不幸的生活,导致王某性格异常偏执,平时沉寞寡言,性格内向,不愿过多的与人接触,在外抢劫,父亲一点都不知情。2、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,在一些家庭,家长长期热衷于赌博、打麻将、酗酒,对孩子放任自流,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。3、家庭教育方式不当。一是溺爱纵容型。有些父母及监护人因受文化程度、生活观念、法制意识的限制,对孩子一味地迁就溺爱,即便是在外干了错事,从不批评、指责,殊不知所犯的错误也是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,如不加正确引导,也会升级为犯罪行为。二是重智轻德型。自古以来,“书中自有颜玉如,书中自有黄金屋”,有的家长看到的只是知识改变命运的表面现象,而忽视道德观念对一个人一生的重要影响。三是简单粗暴型。2005年,我院审理一起张某抢劫案,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张某在中招期间,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我县重点高中,但在高中学习阶段,成绩有明显下降,作为父亲没有与老师交流,而是对其体罚。有一次,老师让张某回家找父亲到学校,张的父亲一气之下施以拳脚并且中午不给吃饭,张某逃学后,伙同他人在豫南商品市场持刀抢劫,并致被害人轻伤。4、父母外出务工,长年不在家,孩子缺少管教,有的甚至根本无人管教。我县是一个外出务工人员占比例相当大的贫困县,特别是在农村,留在家的基本上是一些孩子和上了年纪的老年人,老年人由于知识结构、活动能力受限,根本没有足够的监控能力,造成教育、

管教不力。

(三)学校因素。学校作为未成年受教育的主要场所,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。而受应试教育的影响,学校只是单纯重视学生的智力和知识方面的教育,片面地追求“高分”,追求升学率,而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。有的学校个别老师法制观念淡薄、侮辱学生人格,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,甚至还出现教师猥亵、强奸学生的恶性案件。近三年,我院办理过二起发生在学校内的猥亵儿童案和一起强奸案。学校本应是一方净土,学生在学校期间正是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时期,这些在学校里发生的丑恶现象,无疑会混淆美与丑、善与恶的界限,会使受伤害的学生埋下仇恨的种子,

进而报复社会。

(四)社会因素。1、信仰缺失。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。这一时期,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评价体系正遭受巨大的冲击,而新的社会评价体系和价值标准尚未形成。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鱼龙混杂,其中不乏一些消极、堕落和低下的观念。这些消极因素不断侵蚀青少年的心灵,导致一些青少年思想、行为的错位和偏差。2、缺少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。学校为片面地追求“分数”,法制课是可有可无的,而那些辍学在家、无人管教的孩子,更无从谈到法制教育。3、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,各种现代传媒纷纷登场,尽量给人们的感官以最大的刺激。在此情况下,一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,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,不惜以身试法,大肆出版、销售不良书刊,拍摄、播放渲染暴力、色情、淫秽、赌博等内容的电影、电视、录像,使得大量的色情、暴力影视、音像、文化制品充斥社会,随处可见,随手可得。4、电子游艺厅、网

吧的不正当经营。经营者为了赚钱,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进入。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,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,而网络游戏大多以“攻击、打斗、暴力、色情”为主要内容,未成年人长期玩飙车、砍杀、爆破、色情等游戏,火爆刺激的内容容易使他们模糊道德意识,淡化虚拟游戏与现实生活的差异,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到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,一旦形成这种错误观念,他们会不择手段地模仿欺诈、偷盗,甚至模仿他人施暴的行为,不但会在网上,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。为了上网,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,就要想方设法弄钱,这也为他们犯罪制造了内在动力。如2005年8月份审理的王某抢劫案,就是

因为无钱上网,而伙同他人深夜翻墙进入学校内,在寝室抢劫学生钱财,被依法判处刑罚。

三、防治对策

(一)加强家庭教育。家庭是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。父母如果能及时以正确的方式指导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,规范子女的行为,教育子女明辩是非善恶,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。一是提高父母自身的素质,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、良好的品行教育未成年人,同时又要以身作则。二是教育方式要得当。三是在问题家庭中生活的未成年人应得到妥善的保护,除了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外,亲朋和有关单位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,尽可能多地给予关心和爱护,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,帮助解决好家庭教育等问题。四是外出务工的家庭,必须妥善解决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、教育问题。必要时,

可以由政府牵头,对外出务工而没有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、教育问题的实行集中管理。

(二)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。1、认真贯彻《义务教育法》,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。对后进生、差生不得使其退学、中途辍学。2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。3、要将思想道德建设、法制教育纳入正规教学任务,力戒形式主义。广泛开展“先成人后成才”教育,对未成年人的正面行为及时发现,及时鼓励,积极引导。对不良行为及时制止,及时纠正。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,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树立远大理想和志向,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,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,以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。广泛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,以多渠道、多形式的法制教育,使未成年人逐步

树立法制观念,做到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。

(三)加强社会保护。社会保护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防止不良行为、思想对未成年人的引诱和侵蚀,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,学习环境提供优良服务。其一,各行政机关都能积极行动起来,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文化行政方面的管理法规。不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,坚决扫除“黄、毒、赌”,严厉打击淫秽、暴力制品的制造和传播。加大对游戏厅、网吧的管理,对法律、法规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涉足的地方,坚决禁止,并定期检查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,阻断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书刊、音像制品的渠道。特别是学校周边地带及未成年人经常光顾的地下网吧要重点整治。其二,大力兴建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设施,丰富未成年人的业余生活,营造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。其三,对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受教育情况,以社区、村民委员会为单位,进行一次集中摸底调查,特别是男性未成年人,登记在册,做到心中有数。并分区划片安排专人长期负责此项工作,平时注重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、生活、受教育等状况。当出现问题和困难时,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或上一级部门汇报,为其解决受教育、生活等实际问题,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。还定期开展法制讲座、道德建设讲座等一系列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实践活动。其四,工、青、妇及政法机关干警可以利用休息、业余时间定期义务的到全县各乡及社区为未成年人进行法制讲座。而且把它作为一项长期、坚巨的任务来完成。其五,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、挽救和帮教工作。公、检、法、司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,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区分不同性质,能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,尽量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,尽量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因素。同时,还应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,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、方法,注重疏导、寓教于审,惩教结合,保护未成年人犯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,并且帮助少年犯认识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。在对未成年犯进行处罚时,只要能达到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目的,就高不就低,宜轻不宜重。凡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,都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,选择较轻的刑种和较低的刑期;凡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,则必须在法定最低刑以下,来确定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

事责任。另外,凡是符合缓刑条件的,应当适用缓刑。从2003—2005年的案件反映,近5年的被处缓刑的未成年犯,再次走向犯罪道路的,仅在张广庙乡出现一例。可见缓刑制度不失为对未成年犯处罚的一种很好的选择;其六,切实落实对未成年犯的帮教措施。可以由公、检、法三家承办此案的一人牵头负责,定期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,并不断总结经验,了解未成年犯的生活、受教育、思想等方面的情况,与当地基层组织配合,解决关于未成年犯的安置,不被歧视等一系列情况,并做为年终考评项目;其七,对于有前科和处于改造期的未成年人,可以社区和村委会为单位,指派专人,予以监控,共同构筑教育管理网络;其八,争对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发育的特殊性,县教育部门、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可以促成成立

青少年心理矫治中心。当未成年人遇到心理障碍时,可以通过科学的途径加以妥善地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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